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