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民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失业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