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运用课堂教学、晨读宪法、现场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学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课时、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开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