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运用课堂教学、晨读宪法、现场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学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课时、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