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鼓励司法机关、举办法学专业教学的院校、博物馆、文化馆、革命主题展馆等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到基地接受法治教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