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并依照规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等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释法析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