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