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