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