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