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堤防管理房、界桩、公示牌、堤防里程桩、堤顶(坝顶、闸代桥)限重限宽限高等相关设施,各类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测量和控制设施,以及其他相关环保、通信、照明、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者负责重建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