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