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牧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禁牧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