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禁牧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