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封禁设施;

(三)放养人非法野外用火;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