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封禁设施;(三)放养人非法野外用火;(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