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应当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禁牧要求。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禁牧标识设立的基本指导规范,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