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向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