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