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