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