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