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鼓励和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服务机构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受委托的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对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