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低污染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