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低污染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