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矿山开发的规定,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