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