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