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