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