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