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