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