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七)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