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按照规定报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