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河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前款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