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人民、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