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

自治县内征收的排污费享受市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