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对森林资源实施分类经营管理,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谁投资,谁受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风景林、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干热河谷植被的保护和管理,绿化荒山,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护林防火,禁止放火烧山、乱砍滥伐和毁林开垦。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
自治县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