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急救体系和突发性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各级卫生机构建设,培养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农村和贫困山区,帮助当地群众防病治病。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做好检疫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加强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草药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边境卫生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