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监测,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