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