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边防建设和边境管理。支持驻州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重视民兵建设和预备役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