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增强各民族干部群众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州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每年10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月。每5年举行一次民族工作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