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增强各民族干部群众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州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每年10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月。每5年举行一次民族工作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