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地方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扶持。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州承担配套资金有困难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免。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