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工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水库、坝塘及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及特色水产品养殖。

水资源费由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享受水资源费上缴省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的照顾,并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