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汉族、傣族、景颇族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民族的语言。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同时使用汉族、傣族、景颇族的文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