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