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傣族、景颇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的名额,并且应当有傣族、景颇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