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