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勤政为民,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