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勤政为民,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