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有壮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