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和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