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审议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