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时,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建议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会议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内容。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