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时,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建议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会议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内容。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